上海音乐学院校园宣传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536

为加强我校校园环境宣传管理,规范校内宣传品(横幅、LED电子屏、喷绘、道旗等)工作,使之成为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同时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逐步建设与世界一流音乐学院相匹配的校园文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分工

校园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管理。各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1、宣传部主要负责接受各单位提交的宣传品申请,并对宣传品内容、规格、式样、时间、地点进行审批。

2、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会同审核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宣传品的内容。

3、后勤保卫处按照本规定对宣传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置。

二、管理原则

各单位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多采用网络新媒体、LED屏等形式开展宣传;对所设置的宣传品,务必严格审核把关宣传品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

1、横幅:原则上一律禁止在公共区域、楼宇外侧等室外场合悬挂横幅。

2、LED屏幕: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校内LED屏幕资源进行宣传。

3、喷绘:原则上一律禁止在公共区域、楼宇外侧等室外场合摆放喷绘。重大主题宣传及新生报到、毕业典礼、校园招聘等全校性重大公共活动除外。

4、道旗:由宣传部统一在校园灯杆等处设置道旗位置,在各系部提出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先报先得”的原则统一安排。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思想理论宣传、法定节日庆典除外等重大节日,宣传部有权调整使用时段。

5、其他宣传品:应注意与校园环境的协调与和谐,不得随意张贴摆放。

三、摆放期限

一般不早于活动开始前一天,不晚于活动结束后一天。同一系列活动,在相同时间段内只能申请一次资源。

四、申请流程

1、宣传品审核实行“一门式”服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受申请与反馈结果。

2、宣传品如有涉外、涉港澳台内容,需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签。

3、相关申请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到党委宣传部。申请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制作宣传品,不得先行制作。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并接受后勤保卫处的监督和管理。对屡次违反要求、情节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取消其一个学期至一个学年的申报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文件中相关内容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音乐学院校园活动宣传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