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简称“三会”和“讲座、论坛”)的管理,繁荣和发展我院哲学社会科学,并更好地对我院学术科研活动进行统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院内师生员工举办的“三会”和“讲座、论坛”;挂靠在我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三会”和“讲座、论坛”;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三会”和“讲座、论坛”;外单位来我校作“三会”和“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对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充分发挥“三会”和“讲座、论坛”等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
第三条 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确保“三会”和“讲座、论坛”等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不准传播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内容,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第四条 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举办上述活动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实行一会一报制。举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活动情况要认真了解。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时,必须对拟参加的主讲(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主讲(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主讲(报告)的内容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
外单位在我院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活动,必须从严把关,由活动的校内合作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由举办单位到学院内网中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由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批,由党委宣传部复核。
如果是涉外(境外)性质的“三会”和“讲座、论坛”,《审批表》经主办单位党组织正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须报国际交流处和科研处审批,再由党委宣传部复核。
若有特殊情况来不及网上申请,必须在举办活动的前3个工作日,将纸质版《上海音乐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报批。
第六条 凡经登记备案后进行的“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可将相关活动的信息按相关活动范围进行发布。
第七条 举办单位凭按规定流程登记备案后的批件方可正式办理“三会”和“讲座、论坛”所需场地的使用手续,之前只能登记预约。院内任何场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场地租借给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
第八条 在活动进行过程中,主办(或承办)单位(或召集人)务必要亲临(或指定专人)现场负责协调,如发现主讲(报告)的内容有与申报内容不一致,或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研处和宣传部。
第九条 凡未经学校登记备案、审批会签同意的“三会”和“讲座、论坛”等不允许在院内举行。
第十条 凡经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
2016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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