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精神,为促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学生工作部门、各系(部)、政治辅导员和广大教师均应高度重视。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试能力。(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4)通过课堂、讲座、测试等各种形式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直接领导,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隶属学工办。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每一学年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制定与实施,确保学生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2、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面向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员工,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包括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每周工作日皆为接待时间,认真记录并归档学生心理咨询个案资料,进行随访。同时根据学生情况和实际需要,与家长、辅导员共同探讨干预对策。
3、新生心理普测,建立心理档案制度化。每年在本科及研究生新生入学后都要开展心理普测,建立新生心理档案,通过心理测试较早发现一些潜在问题,主动地进行反馈与干预。
4、进一步完善危机干预的三级网络体系。为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我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辅导员——专职心理教师”危机干预三级体系。定期在辅导员老师中开设心理健康知识及危机干预培训课程,并在全校各个系的每个班级中,选出每个班级一位“心理委员”,定期培训并实行学生心理月报制度,扩大心理健康教育覆盖面。
5、选修课程与心理健康普及教育。近年来心理咨询中心共开设了《心理诊断与自我调适》、《教育心理学》、《实用心理学》等心理健康普及性的选修课,并结合音乐艺术学生特点进行教授,通过课程,同学们能更加正确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和自我调整的方法,正确看待心理健康。
6、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活动。在学生中开展心理热点调查,开展有针对性的如何大学适应、人际关系、情感问题、职业生涯规划等各方面的讲座;对音乐艺术学生出现最多的焦虑问题分专业进行讲座和开展团队训练;对辅导员等进行心理辅导的技巧和方法及危机干预相关培训。
7、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团体训练。指导我校心理社团的活动,每年的5月25日前后举办心理健康周活动,通过心理情景剧展演、心理专题讲座、心理影片展播、心理测量服务、心理知识展板宣传等活动,经常组织社团同学进行,团队训练等活动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8、承担音乐艺术类学生心理特点科研项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教委及学校相关科研项目,为有效的实施音乐艺术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科学参考。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目前我校有专业教师一名,兼职教师的配备要进一步完善。
第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系列,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纳入年度考核,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经常选送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参加全国及上海市教育部门和高校组织的相关培训,逐步使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达到持证上岗要求。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培训、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正常运转、报告讲座、劳务费用、培训、办公费用等,经费按每个学生10元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保证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条 保证场地落实,改善办公条件,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