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消防领导小组”)。院和各系、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系、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保卫处设立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学校消防管理工作。各系、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学校消防安全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对其管辖区域负有防火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为基础,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和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出隐患,责任部门应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除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外,应逐级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若发生火灾事故,学校消防办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条 防火安全工作要做到“三落实”;一是组织要落实。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单位,须将小组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消防办备案。二是人员要落实。各消防工作小组要配备消防工作管理员或兼职人员。三是经费要落实。
第二节 各级消防组织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并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布置、督促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规划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培训、演练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等的教育。
(三)负责召集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单位上报的消防方面的难点、热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工作制度等政策性问题,部署全校性定期与不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防火安全的奖惩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协助各系、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各系、各部门建立防火安全工作档案;逐步完善学校消防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校性消防工作管理档案。
(三)对学校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以及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经常性地检查了解各系、各部门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节假日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六)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有关消防安检工作和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系、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的各项消防工作要求。在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联络员)。重点防火部门和重要部门要建立防火档案,实行定期、定日的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制定具体的防火规定,经常组织防火自查自纠(每月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同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各种隐患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院保卫处。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四)若发生火灾、火警,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奔赴现场,维护和指挥现场秩序,按灭火预案措施组织师生员工疏散、扑救等工作。要主动协助消防部门查明火因,按火警“四不放过”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各系、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领导本系、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批示、决定。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生产等工作中去,做到和其他主要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落实。
(二)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系、各部门按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岗位到人,责任落实。
(三)负责计划部署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隐患整改的书面报告,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本单位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本单位人员防火意识,提高消防自救技能。
(五)加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组)的组织、教育,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帮助和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抓紧落实本单位三级责任书签订工作,逐级明确责任,并认真予以履行。
(七)本单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及时组织人员按“灭火计划”的要求进行扑救,并积极配合上级消防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本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建议学校和本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对本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院安全领导小组。
(十)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报告、不过问、不抓落实而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重者依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管理人职责
防火安全管理人是学校分管消防工作的保卫干部,具体负责学校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院安全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有关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和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三)组织学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问题,及时登记上报,督促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汇报,提出根本性的整改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特殊防火部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学校特点拟定防范措施,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并建立活动制度。协同领导制定重要部位灭火方案,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及时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学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做到布局合理,用时有效。
(七)协助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
(八)对特殊作业、重点工作和使用、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禁违章操作。
(九)认真建立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十)积极参加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防火安全检查等活动,努力完成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消防业务水平。
第三节 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有关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制度如下:
(一)严禁各重点安全区域、体育场馆、音乐厅、图书馆、陈列室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学校保卫处批准。
(二)凡遇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庆典和娱乐活动前,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尤其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截和占用楼梯、楼道。
(三)发现电线老化或电源所致的各类故障,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报告送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规范督促整改。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验收时,应通知保卫部门参加。任何单位二次装修,均须报区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五)对批准使用电炉或其他高功率电器的部门,必须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未经批准严禁使用。
(六)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的培训、教育和指导,不定期的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各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等,并认真有序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七)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工作预案进行统一部署,由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指挥,师生员工都应积极参与。
(八)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以及消防监控室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特种技能等专项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特种行业操作工,应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十)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在每年度全校“综治”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不好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或调整。
第四节 灭火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迅速拨打119火警,明确报告火灾地点、路线和现场火势情况,并派专人到岔路口引导消防车前来扑救。同时,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派人切断电源,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到来之前,灭火工作以各单位义务消防队为主,正确应用先控制后灭火的战术,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有指挥地进行扑救。灭火时,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从火灾现场两侧灭火,不要面对风口,火情加重时,要沉着应战,冷静处事,严格掌握“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现场外围的师生员工应主动收集就近区域的灭火器材,供救火人员使用。保卫处人员、校卫队员、安保队员应及时维护好火场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消防车顺利进入火场扑救,并指明消防车加水位置。
第十六条 油类物品着火,严禁用水灭火。在专业消防员到来之前,应迅速组织现场义务消防员提取灭火机和沙土灭火。
第十七条 配电室器材着火,以及其它类别电源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严禁用水扑救。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院长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