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协议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161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医教结合”工作协议书



甲方:上海音乐学院

乙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服务、协作、信用的原则,经协商,根据上海市医疗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推进上海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的医教结合的构想,特签订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的工作目标为:探索逐步建立教育系统与卫生系统合作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形成上海音乐学院与上海市精卫中心的合作关系,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联系畅通的渠道,形成“医教结合、协同”工作机制。

  1. 甲乙双方“医教结合”的协作包含以下的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派遣具备相当资质的医师到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派遣专家到甲方进行疑难问题的个案研讨,对心理咨询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队伍及其他师生进行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等;

2.乙方负责在学生出现严重心理精神异常、心理危机,无法前往医院就诊的情况下,经甲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请,学生监护人本人到场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尽快安排1-2名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前往所要求的校区,进行现场心理评估,并给予进一步的诊疗建议。如需出具书面建议或疾病证明,可转介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由相关医师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出具。

3.对由甲方转介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学生,乙方心理咨询门诊、精神科门诊负责根据学生病情推荐相应的副主任及以上级别的医师进行诊疗,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就诊、入院治疗等方面的便利;就诊医生根据甲方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学生的精神、心理状态及目前的学习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做出综合判断,并提供书面建议;对学生及家属作出耐心的解释和指导,帮助学生与家庭正视心理疾患,积极配合治疗。

4.当事学生病情稳定后复学,须由本人(满18周岁学生)或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本人(未满18周岁学生)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由接诊医生评估其精神心理状态并记录在病历中供学校参考,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复学。

5.在条件具备或有需要时,甲乙双方可协同开展课题研究,乙方亦可安排甲方专业人员去医疗机构进行见习,为高校心理工作者队伍的素质提升创造条件。

6.甲方需向乙方派遣来校服务(如会诊、培训等)的医师支付津贴,津贴标准为:副主任医师,每名每次1500元整(税前),主任医师每名每次2000元整(税前)。

第三条甲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乙方在开展心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均应遵守心理卫生工作的专业操守和规范,坚持隐私保密等伦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第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暂定至20221231日止。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进行协商,续签合作协议。

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本协议的附加协议形式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音乐学院            乙方: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签字(盖章):郭恺             签字(盖章):宋立升

签订日期:  2017.6.30签订日期: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