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院审[2018]1号
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不包括基建修缮审计)和上级部门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院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接受各类内部及外部审计后,其所在单位(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审计中发现问题,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一、明确整改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个人所在单位(部门)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个人所在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整改。
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本措施,在吸取教训的同时,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审计整改通知书和报告
内部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外部审计项目,根据委托审计主体对审计整改的具体要求,配合落实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个人所在的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方案(一般为30日内)和审计整改报告(一般为90日内)。方案和报告需由单位(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签字。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说明,经审计处同意后,可酌情延期。
审计整改报告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以下内容:
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建立情况;
整改责任职能部门及责任人;
整改具体措施及结果;
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计划;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以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整改跟踪检查及其他整改督查措施
审计处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对收到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 建立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的工作机制。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分析,对于未落实审计建议、未及时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限期整改;
确实由于非主观因素暂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涉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同时提请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根据重要性原则,综合考虑审计实施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采取重点抽查的形式,确定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事项: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组成检查组,实施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决算审计的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负责,督促各子公司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对其他项目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审计处根据需要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整改跟踪检查。
鼓励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在审计中同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期内,审计处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沟通,所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统一归档备查。
对存在重点整改事项的单位(部门),审计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安排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与纪委、监察、组织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审计整改“回头看”联合督查小组,采取重点抽查的形式,促进整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审计处每年向院领导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
四、结果运用和奖惩制度
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整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是考核、评价各单位(部门)及其主任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应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审计处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