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998

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障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学校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上海音乐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院长负责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学校行政事项,审议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决定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五)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六)研究决定学校设立和调整教学、科研等学术组织机构的方案。

(七)根据规定审议或决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研究决定金额在20-30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八)研究部署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九)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研究决定教职工聘任、奖惩以及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十二)研究决定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方案,研究调整办学规模、招生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四)审批学校重大活动。

(十五)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工作方案。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内金额在100-5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预算内容调整,及未列入年度预算金额在100-5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

(十六)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为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聘任事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可先由院长进行预审,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进行预审。

第十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交议题的副院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议题总结。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要明确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以及工作方案建议,方案或议题附件材料需随议题一并提交院长办公室印发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要围绕议题,具体明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如需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也可由院长办公室依据参谋职能提出,院长审定、或由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三条  议题列席人员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事先报知院长办公室,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先与院党委书记沟通,形成初步共识;涉及学术管理的议题,一般先由学术委员会论证,形成评议意见;涉及师生民生重大问题的事项,一般先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议题经院长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报与会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提前酝酿、发表意见的议题,应附背景材料。

需要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一般在提交之前应向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临时动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在职责范围内应当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和其它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根据会议的决议、决定起草的通知、批复等文件,一般由院长签发,或由院长授权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章 决议的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应依据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凡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院长建议复议或变更。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的督查督办和协调。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院长办公室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转达。

第二十一条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等情况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修改可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生效后,原《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即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