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制定,2008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1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音乐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在学术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对音乐艺术各学科专业的教学、研究和建设具有较为科学和系统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持论公正,应能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学院的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相匹配,人数应为不低于21名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同意后,可特聘3至4名外籍或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特邀委员对邀请其参加讨论的专项事务具有投票权。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原则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根据院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变动人员名单,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选举产生,主任最多连任2届;设副主任2-3名,一般由主任推荐产生。
第十条 为更好地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院学术委员会设专门的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产生,一般为院教学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在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日常学术事务的处理、解释和协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满65周岁;
(三)退休并不再担任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或调离学院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每年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每年连续三次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者;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七)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人选,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院长可予以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对下列事务做出决策或实施之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或由院学术委员会给出咨询意见。
(一)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方面重要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二)审核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变化,重大学科发展与规划事宜,对院学术委员会下属各学术机构讨论未决的问题进行审议裁定;
(三)拟定、审议学院的各项学术管理制度;
(四)对学院重大项目的学术价值与社会效用进行评价与审议;
(五)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并代表学院提出处理办法和学术处理意见;
(六)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拟聘岗位职务建议;
(七)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事宜;
(八)制定、修改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对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进行推荐和评定;
(十)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审议处理其他需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充分行使学术自由权,可就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就学术事务向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并享有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一般在学期开始与结束时召开1-2次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日常急需处理的学术事务,在无法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前提下,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副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或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须2/3以上(包括2/3)委员出席的前提下方为有效。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临时增加的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才可上会进行讨论。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学术平等和自由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会议作出具体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同意票须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2/3为表决通过。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主任经过主任会议讨论后,可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讨论。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般为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严格保密,相关决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以下分委员会:本科教学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创作与研究委员会、表演与艺术实践委员会以及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负责对其委员的产生及与学术相关的工作内容进行先期审议。若有必要,可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院学术委员会
本科教学 研究生培养指导 创作与研究 表演与艺术实践 系(部)学术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科教学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创作与研究委员会、表演与艺术实践委员会等应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自的职能拟定自己的工作章程(办法),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与其职能相关的工作,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所属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本部门学术管理工作的二级学术工作机构。其主任应为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其成员可以为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及资深副教授。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聘任;委员由系(部)选举产生,并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制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规划,并对相关重大事宜、决策进行审核;
审定、修订本部门各学科专业方向教学计划与课程方案;
审定、评估本部门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并负责推荐、组织申报参加学院、上海市和文化部、教育部主办的各类评奖;
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本部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审议其他需系(部)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