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音 乐 学 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音乐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实践、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暑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 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活动、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学校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实践、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等重要事项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审定,超额预算或无预算项目的经费追加和大额度支出方案,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学校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的立项、方案及其变更。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文艺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执行党委常委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
排。
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
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未列入校内预算的项目追加,年度校内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预算调整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总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方案(土地、房屋、车辆除外)、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
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享项。
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其他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
参加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 相关议题讨论结束即退出会场。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重要议题时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民主程序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论证后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凡属于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或院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开始征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是否列入讨论范围。
第十七条 议题汇报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院长办公室,并由院长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与会人员。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材料需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相关背景(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
建议方案、审议决策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 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总结与会成员意见, 最终做出明确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
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应依据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必须认真积极落实, 及时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督查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 确保决策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如因特殊原因或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议题,应按照规定重 新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因情况紧急需临时调整原有决议的议题,需由院长在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所有,具体工作由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