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章程
序 言
上海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称“国立音乐院”,创建于1927年11月27日,是中国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国立高等音乐学府。1929年9月更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曾用名“中央音乐学院华东分院”,1956年定名为“上海音乐学院”并沿用至今。
建校以来,学校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始终与国家民族命运休戚与共,始终站在音乐艺术发展的前沿,创立并不断完善中国专业音乐艺术的教育体制与办学模式,担负起引领中国专业音乐发展方向的责任,积淀了宏阔深厚的历史底蕴,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传统,建构起以作曲和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理论研究为核心,以音乐表演艺术学科为特色的音乐艺术学科体系,为中国音乐教育事业和文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养成音乐专门人才,一方输入世界音乐,一方从事整理国乐,期趋向于大同,而培植国民美与和的神志及其艺术”的创办宗旨,恪守“和毅庄诚”的校训规范,坚持精品教育战略,坚持“重视基础、严格教学、精于实践”的教学传统,通过高等音乐艺术教育,培养品学兼优、艺精德馨的精英人才,逐步建成校园和谐、学术自由、学科领先、人才辈出的国际一流音乐院校。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高等专业音乐(艺术)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上海音乐学院,简称上音(英译为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简称SHCM)。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上海市汾阳路20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汾阳路20号和上海市零陵路52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学校网址:http://www.shcmusic.edu.cn
第四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和艺术教育规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传统,开拓创新。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内部治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法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制定、完善各委员会章程。各委员会依据各自法源和授权开展工作,发挥相应的决策、审议、咨询作用。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经师生员工充分讨论,院党委会审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艺术创造和知识创新为根本,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艺术实践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承文化,扩大交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等其他教育方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和监督,健全选才体系,广泛吸引国内外的优质生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及其他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杰出的艺术家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持续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院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纪律监督机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监督责任,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院长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实践、思想品德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三)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实施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尊重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院长等岗位,在院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其他行政工作。院长、副院长等的任免方式和任期按照党和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社会服务、外部关系和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与监督。校务委员会由举办方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师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校外知名专家等组成。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政府和社会,争取外部资源,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二)对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三)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计划,监督筹措资金与资源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承担学校和举办方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各学科专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和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奖;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负责学校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成员、青年骨干教师等人才项目的遴选和评审;
(五)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取消相关学术待遇;
(六)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校内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各系、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所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大、中、小一条龙”的音乐教育管理体制,设有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含附小)。附中的组织管理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系、部、所等。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工作,贯彻执行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参与系、部管理,支持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设主任一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设立学术委员分会。各系、部的学术委员分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学术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创业实践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相关补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爱护教学、科研、艺术实践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和良好氛围;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六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积极拓展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部门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校收支情况、工程决算、校内各部门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支配的财产;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依法、合理经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艺术实践服务和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益统一,深化后勤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服务层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中国古代乐器编钟和古希腊乐器里拉琴结合的编钟形图案,下方有“since 1927”、“上海音乐学院”、“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字样;
徽章题有“上海音乐学院”字样。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歌沿用《国立音乐院院歌》(易韦斋词,萧友梅曲)。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27日。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章程修订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六十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投诉,并向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