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633

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沪音院字〔201633

  1.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信息有效、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发布。

  3.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系、部、处、附中(以下称“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

  4.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形成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5. 各部门对于拟公开的信息,请填写《上海音乐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主管领导复审。主管领导签署复审意见后,将报送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小组进行专门审查,最后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后通知报送单位。以上审核流程均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6. 各部门必须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在发布信息之前,须严格遵守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未经保密审查,不得公开。

  7. 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在获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经核准公开的信息,属于《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同步公开。公开发布的信息,须明确界定信息发布的范围和途径。

  8.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

  9. 各单位须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各项信息合法、有效、及时地发布。

  10. 学校监察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11. 由于信息发布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13. 本管理办法自2016531日起生效实施,本管理办法生效后,原有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动失效,学校或学校各机构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