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沪音院纪【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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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操作细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市纪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的工作口径》、《上海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和管理
1.集体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四类处置方法和标准进行集体研判,填写《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附件1),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2.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暂存、了结的举控件,应逐件形成集体研判会议纪要(附件2),由参会成员签字确认。
3.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暂存、了结的,由纪监部门专门人员保存、整理归档。
4.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确定后,由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附件3)。
5.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6.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两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新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通报正在办理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分析研判进一步处理的办法;对已完成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总结,并完成处置材料的归档。
二、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谈话函询批准程序:纪监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被反映人涉及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二)谈话函询的方式
1.谈话的工作方式
(1)谈话应当由纪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陪同。也可委托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可委托基层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其他人的可委托所在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委托谈话时纪监部门应同时派人参加。
(2)承办人应根据信访反映内容拟定谈话方案(附件4),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注意“两必谈”,并做好谈话笔录或谈话记录(附件5)。方案包括信访问题摘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谈话人员、安全措施等。
(3)谈话后15日内,被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及承诺,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书证材料。
(4)承办人根据谈话了解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予以了结的,可视情向谈话对象分管领导或党支部负责人反馈。
2.函询的工作方式
(1)对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以纪监部门的名义发函(附件6)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3)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监部门。
(4)单位问题不用函询方式办理。
(三)工作时限
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四)谈话函询反馈
1.对谈话函询中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经批准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应当给被谈话函询人直接反馈或发函(附件7)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
2.对谈话函询中发现问题较重的可转初核;问题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三、初步核实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初步核实的方案制定
1.纪监部门制定初核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初核工作方案一般包含四个方面:
(1)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
(2)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
(3)初核工作时间、步骤、方法、措施。包括成立核查组,开展谈话及相应外查工作,查询重要的信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申报等材料,找好突破点等。
(4)有关安全预案、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被反映人为院党委委员(处级)或认为反映事情重要并涉关键领域、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二)初步核实的证据收集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有条件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相关部门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部门执行。初核谈话和调查取证方式:
1.初核谈话。初核中的谈话,包括主要涉案人谈话,其他人员、证人等谈话。主要有两类:
一是核实性谈话,即核实组织此前已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的真实性。核实性谈话注意以下几点:
(1)对谈话对象所陈述的情况,应及时组织核实,或搜集相关证据印证,严谨校核。
(2)可多次谈话,对同一对象可作多次谈话笔录,通过反复论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还原客观情况。
(3)避免出现询问半途而止,或者重点不突出、缺乏目的性的情况。
(4)不应发生笔录与有关资料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
二是开拓性谈话,即通过谈话,促使被谈话人交代此前组织不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
2.调查取证。初核审查取证是最关键的环节,通过初核审查取证来达到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形成链条、最终立案的目的,包括调取书证、物证、勘验鉴定、音像资料等。要根据问题线索处置需要来确定是否采取查询银行、证券、房产等外查措施,不能因为自身无相关权限而放弃不用,如需采取有关外查措施的,及时与上级纪委沟通。
3.证据材料规范要求:
(1)物证应取得原物、原件,如以拍照、影印、复制方式取得须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出处及复制人;书证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有关单位移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3)鉴定结论:经鉴定人员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4)证言材料:证人书写,或承办人制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一人一证,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5)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被调查人书写,或承办人作笔录并经签名认可。谈话笔录须注明承办人身份和如实陈述事实责任告知情况、被调查人简况。重要的调查取证谈话和初核谈话要全程录音录像。
(6)工作情况记录:未经有关当事方签署确认获取证据的,承办人员须制作工作情况记录并由承办人员(2人以上)签名。
4.适时开展教育引导。
初核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或者他人所做事情的性质及影响,准确指出违纪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对于涉嫌违纪的当事人开展切合自身实际的警示教育,最终配合核查组还原事实。
(三)初核情况报告
1.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附件8),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2.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3.初核情况报告报院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院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通报。
(四)工作时限
初核件一般应当在9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初核件办理实现的,承办人应书面报告,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立案审查的方式
(一)立案审查的批准和备案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9),经院纪委书记审核,院党委审批,予以立案审查。
2.院纪检部门对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党员立案审查,应向教卫纪检组备案,一般情况下应事先通报院党委书记。
3.院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审查调查工作方案(附件10)。
4.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附件11)。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二)立案审查的职责分工
1.院纪委书记批准审查工作方案,成立审查组,审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2.院纪委副书记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3.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三)工作时限
立案审查时间不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报批延长时限的,书面报告市教委纪检组备案。
(四)立案审查阶段的相关要求
1.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部门分管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附件12),宣布立案决定(附件13),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2.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附件14)。
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五)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
1.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附件15),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附件16)。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2.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附件17),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3.审查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装订成卷,依照规定移送审理(附件18-21)。
(六)涉案款物的处理
对被审查人违纪违法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或者随案移送。
院纪检部门使用设立于院财务的专用账户或市教委财资中心专用账户用于收缴违纪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物品,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五、审理部分
(一)范围和原则
院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岗位(可指定纪委委员担任)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的原则,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参与审查、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二)审理工作程序
1.受理。违纪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后,经形式审核并经院纪委书记同意予以受理,并成立2人以上的审理组。
2.提前介入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的,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3.集体审议。坚持集体审议和重要问题报告制度,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按规定做好与被审查人谈话工作(附件22、23)。
4.补查补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院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或补证。
5.审理报告。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格式内容规范、体现党内审查特色的审理报告(附件24)。审理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由、主要违纪事实(包括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人态度(反映其本人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有关组织意见、定性和处理意见(包括涉案款物处理意见)、附件(包括违纪事实材料、检讨材料或忏悔录)等。违纪事实材料应当按照“六大纪律”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八个类别进行归类,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突出违纪特点,分析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错误本质。
(三)案件审核
对给予监督单位正处级实职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在纪委专题会审定前,报市教委纪检组履行案件审核程序。
(四)审理时限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决定报批和执行
1.处分决定报批。审理报告报院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移送纪委办公室履行处分报批和处分决定下达程序。
需院党委下达处分决定的,移送党委组织部门履行处分报批手续,报批前由其征求党委意见,然后由组织部门以党委名义下达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在30日内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附件25)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26),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通报,直接或者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在收到《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后3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情况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方式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并抄报院纪委。
(六)问题线索移送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27)。移送之前,按规定做好纪律处分相关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院纪委分管审理负责人批准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岗位,由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诉复议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部门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院纪委审理岗位办理。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修订
附件1:
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 | |||||
信访编号: 号 | 来信(访)日期: 年 月 日 | ||||
信访方式 | 来源 | 函号 | |||
反映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被反映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级别 | ||||
主问题类别 | |||||
主要内容 | |||||
拟办方式 | |||||
拟办意见 |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院领导批示意见 | |||||
备注 | |||||
上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
附件2:
集体研判会议纪要
时间:
地点:
出席人员:
会议内容:讨论×××问题的信访件。经会议研判决定对该问题线索采取第×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向××部门和××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请其提供书面说明,由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具体实施。
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整理
××年×月×日
附件3:
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
线索编码 | 人员编号 | 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问题线索 | |||||||||||||
被反映人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入党时间 | 职级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 监察对象 | 公务员 | ||||||||||||
线索来源 | |||||||||||||||
违纪行为 | |||||||||||||||
违纪行为 | |||||||||||||||
涉法行为 | |||||||||||||||
涉法行为 | |||||||||||||||
办理机关 | 受理时间 | ||||||||||||||
处置时间 | 处置方式 | ||||||||||||||
处置时间 | 处置方式 | ||||||||||||||
组织处理 | |||||||||||||||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收缴涉案金额(万元) | ||||||||||||||
主要 问题 线索 | |||||||||||||||
处置 情况 报告 | |||||||||||||||
备注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附件4
对×××同志开展谈话的方案
×××同志:
20××年××月,院纪委办公室、检查处收到反映×××等问题的信访举报件(信访编号:×××),根据20××年×月×日集体研判意见,对×××开展谈话,×××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谈话方案报告如下:
一、信访问题摘录
信访反映×××
1、(略)
2、(略)
二、谈话核实的重点内容
根据××××会意见,重点就信访反映×××问题,直接向×××本人谈话核实(谈话提纲附后)。
三、谈话安排
1、谈话时间:
2、谈话地点:
3、谈话人员:
四、安全工作预案
(略)
五、谈话工作后续措施
1、若谈话中未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则让其按照规定要求,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和承诺及相关书证材料一同报纪检组;
2、若谈话中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将视情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1、信访问题摘录(提供给被反映人)
2、谈话提纲(供主谈领导同志参考)
(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
谈话主要情况: | |||
记录人签名 |
备注:此表系谈话结束后,参加谈话同志制作的谈话记录,代替谈话笔录。
附件6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函询通知书
×××同志 :
群众反映你×××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请对上述相关问题作出负责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年××月××日之前上报我院纪委办公室。
回复要求:
1、请根据《函询通知书》的内容,书面逐条详细如实回答并作出承诺,如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2、回复材料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打印件要逐页签名(盖章)。
3、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如不能按期回复,应提前书面或电话说明(联系电话:××××××××,联系人:×××)。
4、回复材料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回复地址:汾阳路20号。
5、如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回复,无需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日
抄送:×××同志(××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附件7: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信通知书
沪音院纪函[20××]×号
×××同志:
××年×月×日,谈话(函询)请你就有关问题反映作出书面说明。之后,收到你报来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研究,对你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谈话(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同志(××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附件8:
关于对×××同志××问题
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引文(问题线索来源,办理依据,初核工作主要情况。)
一、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被核实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等;涉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情况。)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初步核实的情况
(包括经核查认定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对事实认定、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目前无法核实的问题,存在的疑点等。)
五、处理建议
(应当按照《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四类情况提出初核办结的处置建议。)
核实人员:××× ×××(两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签名:×××
附件9
立 案 审 批 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年月 | 入党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级) | ||||||||||||
作案时间 | 案发年月 | 案件性质 | |||||||||||
线索来源 | |||||||||||||
立要 案问 检题 查和 的依 主据 | 承办人: |
纪 检 部 门 意 见 | 拟同意立案。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纪 委 书 记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 党 委 意 见 | 同意对×××立案检查。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上 级 机 关 意 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1、反映检举材料 份共 页 2、初步核实材料 份共 页 |
填表人:年 月 日
附件10
关于对×××同志××问题
立案审查调查的工作方案
引文(写明立案审查调查依据,如:×年×月×日,领导批准对××同志有关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违纪、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
二、审查调查工作的总体思路
(包括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工作的总体原则等。)
三、审查调查的时间、步骤、方法、措施
(包括开展审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的估计和应对措施,谈话和外查工作的范围、步骤,涉案款物处置的预案,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对象范围,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场所等。)
四、安全预案和工作措施
(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对“走读式”谈话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审查调查组人员配备和分工
(包括核查组的组长、组员等人员情况及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
六、其他相关事项
(包括借调人员的需求,车辆、谈话场所、办公场所等相关保障的需求。)
当否,请示。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沪音纪案立字[20××]××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20××年××月××日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
签收: (公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谈话笔录
(立案审查)
谈话对象性别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职务(职级)电话
家庭地址电话
谈话人记录人
时间地点
告知:我们是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今天就××问题,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能够如实的反映。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你的主要权利、义务和纪律告知如下:
1、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2、有权要求与调查问题有利益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3、如实说明情况,协助组织尽快查清事实。
4、不得与涉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5、不得对检举人、证人、承办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以上权利、义务和纪律,你都知道了吗?
答:我知道了。
问: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答:
(以下情况略)
问:以上所说的是事实吗?
答:是事实。
问: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页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一致。(由被谈话人亲笔书写。另,被谈话人应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写明日期)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3
立案告知书
××同志:
经初步调查核实,你已涉嫌违纪,经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被调查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和纪律告知如下:
1、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2、被调查人拥有正当行使申诉和辩解的权利。
3、被调查人有权要求与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4、被调查人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5、被调查人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6、被调查人不得对检举人、证人、承办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以上权利已向我告知。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4
×××(同志)检讨材料
(或××忏悔录)
注意事项: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要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他们‘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强调:“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执纪审查中,应当要求被审查人写出忏悔录(检讨材料),并由调查组誊清打印,交由被审查人逐页签字捺印。其中,被审查人涉嫌犯罪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题表述为“××忏悔录”,其他情况下,一般均表述为“×××(同志)检讨材料”。
附件15
×××同志违纪事实材料
第一部分:违纪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违纪事实。
根据20××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纪。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上述材料已阅。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6
关于违纪事实核对的权利、义务告知单
我们是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今天就你的主要错误事实材料进行核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你的主要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党章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2、你有权对错误事实提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
3、应在主要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签名。
以上权利、义务,被调查人签名后,一份交被调查人,另一份进案卷归档。
被调查人签名: 送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7
关于×××同志违纪问题的审查调查情况报告
引文(问题线索来源,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工作主要情况。)
一、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等;涉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情况。)
二、主要违纪事实及证据
(每个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结果、责任及认定违纪事实的主要依据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咨询相关部门的意见;不予以认定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四、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接受审查调查期间的认错态度,主动上缴违纪所得的情况等。)
五、定性及处理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党纪政务处分种类及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建议等。)
附:1.被审查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
2.违纪事实材料;
3.涉案款物报告。
审查调查组:(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8
关于×××同志违纪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
×××同志:
××(单位)××(职务)×××因××问题,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年××月××日决定对其立案检查。现查明,(违纪事实)。
调查组已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见面,并写出了审查报告,建议给予×××(处分名称)。
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调查组对×××所犯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提出的处理建议,认为可以移送审理。
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9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案件名称 | |||||||||||||
被调查人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级) | ||||||||||||
立案机关 | 立案时间 | ||||||||||||
序号 | 材料 名 称 | 页数 | 序号 | 材料 名 称 | 页数 | ||||||||
移送部门:承办人: 接收部门: 接收人: 年 月 日 |
附件20
违纪案件协助审理呈报表
报送单位: 自办〔 〕移送〔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单位 | 现任职务 | 级 别 | |||||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协 审 人 员 意 见 | 协审人员:(签字) 协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呈报单位归卷存档,一份由协审单位存档。 协审人员意见栏中,如协审单位设有审理室的,应加盖审理室公章。 |
附件21
党政纪案件受理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年月 | 入党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级) | |||||||||
案件性质 | ||||||||||
立案时间 | 移送审理时间 | |||||||||
审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 | ||||||||||
审理意见 | ||||||||||
领导批示 |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2
权利义务告知书
同志: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也可以请其他党员代为作证和辩护;
2、享有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审理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享有了解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定性、责任等基本案情和对相关党纪政纪政策进行咨询的权利;
4、享有本人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申诉的权利;
5、享有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
二、应履行如下义务:
1、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调查和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不得无理纠缠案件审理人员;
3、配合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小组)审理案件,依照规定履行办案手续和办案程序。
本人(签名)
审理组:
年月日
附件23
谈话笔录
(审理)
谈话对象性别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职务(职级)电话
家庭地址电话
谈话人记录人
时间地点
告知:我们是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审理人员,今天找你主要是进行审理谈话。审理谈话有四项内容,一是权利义务告知;二是核对你的违纪事实;三是听取你的申辩意见;四是听取你对纪律处理的想法。
答:我知道了。
问:你的案件由××、××承办,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
问:(出示《××同志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这是在立案审查阶段,你签字确认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请你再确认一下,你是否有异议?
答:(经仔细阅读)没有异议。
问:
答:
问:对案件事实,你有什么申辩意见?
答:没有申辩意见。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都是事实。
问: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今天的审理谈话结束后,我们将依据你的违纪事实,进行定性量纪,然后按程序报批。在此期间,你有什么想法或者需要咨询可以及时与我们联系。
答:好的。
以上×页笔录已阅,与我所述一致。
(签名)
年月日
附件24
关于×××同志××案的审理报告
引文(来源,审理组组成等。)
一、基本情况
(被审查对象的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等;涉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情况。)
二、案件来由
三、主要违纪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问题作出说明,没有就不需要此项)
五、本人态度
(接受组织审查期间的认错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以及主动上缴违纪所得的情况等。)
六、所在单位意见
七、定性及处理意见
(一)案件调查组意见
(二)审理意见
以上意见,提请领导审定。
附件:包括违纪事实材料、检讨材料或忏悔录
审理组:(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5
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
受处分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处分情况 | 错误性质 | ||||||||
处分种类 | 党纪 | 政纪 | |||||||
处分档次 | |||||||||
生效时间 | |||||||||
告 知 内 容 | (执行事项内容) | ||||||||
签 收 栏 | 签收单位(盖章) | ||||||||
签收人及签收时间 | |||||||||
送达人及送达时间 | |||||||||
备 注 |
附件26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受处分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单位及职务 | 违纪性质 | ||||||||||||||||||||
决定(批准)机关 | 处分文号 | ||||||||||||||||||||
党纪 处分 | 生效时间 | 政纪 处分 | 生效时间 | ||||||||||||||||||
种类 | 种类 | ||||||||||||||||||||
党纪处分 签收单位 | 签收人 | ||||||||||||||||||||
签收时间 | |||||||||||||||||||||
政纪处分 签收单位 | 签收人 | ||||||||||||||||||||
签收时间 | |||||||||||||||||||||
处分 决定 宣布 情况 | 宣布时间 | ||||||||||||||||||||
宣布 方式 | 文件传阅 | 召开会议 | 通报公告 | 其他 | |||||||||||||||||
宣布 范围 | 班子成员 | 中层干部 | 支部党员 | 全体人员 | |||||||||||||||||
职务(岗位)级别 (等级)变动情况 | 处分前 | 任职时间 | |||||||||||||||||||
调查中 | 停职时间 | ||||||||||||||||||||
处分后 | 执行时间 | ||||||||||||||||||||
工资 变动 情况 | 人员 类别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合计 | ||||||||||||||||||
工资 类别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绩效工资 | ||||||||||||||||||
处分前 | |||||||||||||||||||||
处分后 | |||||||||||||||||||||
开除公职 办理时间 | 相关开除手续 办理情况 | ||||||||||||||||||||
取消工资情况 | |||||||||||||||||||||
医疗待遇调整情况 | 办公用房调整情况 | 公务用车取消情况 | |||||||||||||||||||
归入档案情况 | 归档时间 | ||||||||||||||||||||
其他执行情况 | |||||||||||||||||||||
报告单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7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 移 送 函
××(司法机关名称):
经查,×××的问题已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将××问题的有关材料移送你们,请依法办理。
附件:(包括案件情况报告及领导指示、案件材料复印件、涉案款物登记单)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8
保密承诺书
(适用于专案组或专门核查组人员)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按照市纪委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以下“七不准”要求:
不准在连接外网或私人电脑上处理、记录涉案事项和国家秘密;
不准用非保密手机谈论案情、发信息或存贮涉案信息、涉密材料;
不准随意处理涉密案卷,涉密案卷要妥善保管,结案后及时归档或销毁;
不准携带涉密案卷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作;
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核查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不准使用任何无印章(不规范)的工作证件在外开展调查工作;
不准在非专用记录本上记录核查信息和秘密事项,核查信息和秘密事项必须使用专用记录本,在核查结束后归档或由本组统一销毁。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保密承诺书》一式两份,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承诺人各一份,由专案组核查组负责人组织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