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2020修订)

发布时间:2020-11-13浏览次数:346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沪音院纪【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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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委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定》、《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纪检工作实际,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依纪依法全面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推动**纪检工作不断取得新作为,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强化政治责任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坚持抓“关键少数”原则。在管好“绝大多数”的同时,聚焦“关键少数”,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突出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坚决遏制违纪违法苗头和倾向,坚决问责怠于履责履职者,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者。

 3.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紧盯问题关节点、要害处,对症下药、精准发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4.坚持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相结合原则。进一步深化“三转”成效、突出纪委主责主业,把纪委监督专责与党和国家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三、监督对象

 1.校纪委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各系部党的组织,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二级系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处级以上干部。

 2.校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兼职纪检员协助校纪委对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党员教师实施监督。

四、监督内容

 1.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监督内容开展日常监督。

2.突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高度警惕“七个有之”问题,着力发现和处置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和问题。

3.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监督。着力协助并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落实,着力发现和处置对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不管不问、敷衍应付,发现问题不报告、阻挠调查等问题。

4.强化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发扬钉钉子的精神,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新动向新表现,着力发现和处置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方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5.强化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紧盯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整改意见,重点办理巡视、巡察移送的问题线索,监督和推动落实整改意见,切实保障巡视、巡察工作成果落到实处。着力发现和处置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避重就轻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等问题。

   6.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对依法依规履职、秉公用权和廉洁从教情况开展监督、着力发现和处置利用管理的公共教育资源谋取私利、侵害学生权益、损害教育公平、学术腐败及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腐败问题。着力发现和处置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腐败问题。 

 7、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廉政风险较高、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和环节的监督。监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内控制度完善,不断完善权力约束制衡与风险防范机制。

五、监督方式

 1.分析政治生态状况。结合日常监督执纪和调查研究,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责协同”、意识形态、“一把手”政治修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客观评价,查摆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建立与被监督单位(部门)情况沟通机制,互通工作情况,着重听取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视情提出意见建议。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用召开座谈会、开展个别访谈等方式,听取意见和问题反映。根据具体监督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查阅,并可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日常约谈。针对掌握的普遍性、现象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可能与监督对象有关但尚不具备问题线索条件的,或开展监督工作中需要监督对象协助配合的情况,可对有关干部适时约谈,进一步了解情况,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进行必要的提醒、警示。对干部提任的,开展任职廉政谈话,提出政治要求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用权、道德操守等方面要求。

 4.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加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廉洁纪律等情况,全面准确掌握会议内容,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5.抽查核实。对谈话函询对象符合《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抽查情形的,或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的,视情开展抽查核实。对现在重要岗位,下一步可能提拔使用的谈话函询对象加大抽查力度。经抽查,监督对象存在

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重要问题或不整改自身问题,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6.重大事项备案。对招生、重大采购项目、重要项目招投标、重大赛事、重大活动等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工作事先将有关资料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备,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前介入监督,提出建议。

7.专项检查。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重点问题或者重点领域的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8.廉政档案建设。根据市纪委驻教卫党委纪检组《关于推进廉政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廉政档案建设,实施动态更新。强化廉政档案的分析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考核评优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9.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综合日常监督和问题线索处置中掌握的情况,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过程中,实事求是地评价提名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10、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监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根据“上海音乐学院综合监督联动机制”,通过发挥各责任主体各自职能优势,对学校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梳理、汇总、交流,进行综合研判,责任分解,推动问题解决与落实,以此打通监督壁垒,增强监督合力,进一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发挥综合监督工作实效。

六、处置方式

 1.谈话函询。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按《关于对信访问题与领导干部开展“面对面”谈话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谈话函询。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程序,注意方式方法和谈话场所的安排与布置,既体现党内生活严肃性,又体现组织的信任和关心。加强与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的事先沟通和事后通报,并适时开展抽查核实。

 2.初步核实。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按《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并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初步核实后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对象,加强教育和提醒,督促落实整改。

 3.实施问责。贯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对监督对象符合问责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上海市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进行问责调查或作出问责决定。

 4.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发现有关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和党内制度不严、管党治党措施不力需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对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需要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情形,向有关党组织、部门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附件1),限期整改落实。监督建议提出后,校纪委对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5.开展廉情抄告。为更好地推进“四责协同”机制落到实处,尤其推动“一岗双责”的履职要求,针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所分管领域存在廉政风险,向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的分管(联系)领导进行抄告,制作《上海音乐学院纪委廉情抄告单》(附件2),督促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6.通报曝光。监督对象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因群众举报被谈话函询,应通报党委或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相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统一由校纪委按规定程序曝光。

7、失实澄清。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我院《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8.加强信息报送沟通。校纪委主动接受市纪委、院党委的双重领导,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健全问题线索发现和上报机制,发现市管干部、处级干部问题线索按规定上报。向院党委定期汇报、专题研究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纪检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七、加强考核,形成压力传导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设置考核指标,健全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引和推动作用。既考核数量,又考核质效。既考核常规工作,又考核创新和特色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音院纪(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沪音院纪【20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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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X纪律检查建议


XXX(送达党组织/部门名称)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委

XXXXXXXX

附件2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情抄告单


XXX同志:

根据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廉情抄告的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XXX问题抄告于您。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附:抄告问题的相关情况材料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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