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音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1790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沪音院纪【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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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的任务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开展澄清工作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有利于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消除负面影响,向全党全社会释放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开展澄清工作也是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于法有据,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二)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在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

(三)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要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三、适用情形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四、主要方式

根据谁核实谁澄清的原则,纪委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部门处置的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开展澄清工作。

(一)书面澄清。由纪委办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部门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纪委办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部门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纪委办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纪委办及时向其所在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院纪委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发函委托有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其他方式。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启动程序。纪委办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院党委书记审批。被检举控告人向纪委办提出澄清书面申请,纪委办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启动程序。

(二)稳妥组织实施。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采取公开方式澄清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请其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四)深化成果运用。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澄清工作情况。加强对澄清工作的跟踪分析,注意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细化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积极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可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

对部门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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