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 因私出国(境)申领证照和证照集中保管若干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89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因私出国(境)申领证照和证照集中保管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13〕1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因私出国(境)申领证照和证照集中保管若干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特定身份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一)特定身份报备人员范围

1、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3、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4、相关重要岗位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

(二)特定身份人员管理权限

1、在职市管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

2、离退休市管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市教卫工作党委;

3、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重要岗位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人员的管理权限在学校党委。

第三条 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程序

(一)特定身份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确定,人员信息由校党委组织部登记造册,统一报送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新增特定身份人员和因职务、职级变动等引起干部管理权限变化的已备案特定身份人员,应填报《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

已备案特定身份人员不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应填报《撤销特定身份人员备案通知书》(附件2)。

(三)报送备案实行及时报送制度,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决议,及时做好特定身份人员的报备、变更、撤销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第四条 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相关规定

(一)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范围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特定身份人员申请办理、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需提交“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和“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表”(附件3、4)至党委组织部,经所在部门党组织、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并发放“告知单”(附件5),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手续。

(三)根据《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单位局级领导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要求》文件精神,凡在职市管干部(包括到龄已免职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管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职市管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出国(境),确因子女在国(境)外毕业、结婚或分娩等特殊原因急需出国(境)者,应由党委组织部正式拟文向市教卫工作党委请示,再由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请示文应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申请出国(境)的特殊原因,随文附局级领导的个人申请、国(境)外方相关机构出具的原始证明(如大学、院团邀请函)及其中译文。

第五条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使用相关规定

(一)在职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离退休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集中保管;在职处级干部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特定身份人员上交证照同时发放“保管护照(通行证)凭证收据”(附件6)。

(二)特定身份人员如因探亲、旅游等原因需因私出国(境)使用因私证照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上述证照保管权限所在党委审批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履行领取登记手续,回国后10天内,将证照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组织部门根据原审核内容,查阅证照所登载的出入境信息,发现报备人员擅自进出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或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审批时限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学校党委。

(三)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特定身份人员反馈因私出国(境)证照有效期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建立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安全机制,确定专人负责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的报送,并将因私出国(境)证照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台帐记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特定身份人员报送备案、信息变更通知书

2、撤销特定身份人员备案通知书

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4、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申领表

5、告知单

6、保管护照(通行证)凭证收据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