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干部队伍,为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九)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优秀年轻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选举产生的党务干部,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从业经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体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相统一,业界声誉好。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团结合作、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勤于干事,善于谋事,敢于担当,群众威信高。
(五)恪守职业道德,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品行修养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职年限内的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须称职以上等次。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党委应当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条件和程序,坚持知事识人、依事择人,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思维方式、个性特点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系、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对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以及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与个别提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行为,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具有其他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依据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系、部及直属单位:所在系、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干部人选,应当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校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需在讨论决定前就拟任人选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请示,并在任免后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任用处级干部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按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由人民团体党群组织选举产生新任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校行政发文任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系主任一般应进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
第三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公布职位、职位要求、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和单位
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逐步形成机关与系 (部)、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 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
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
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
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
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弊;
(十)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
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干部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