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就,促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遵循新闻宣传规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建设世界一流音乐学院的目标,服务于基层和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校宣传部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
第四条 学校对外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举办新闻发布会;
2.召开新闻通气会;
3.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
4.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5.向新闻媒体推介新闻通稿;
6.通过学校院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学校主办的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校内各系部处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部门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对外新闻发布,可以学校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校根据需要,由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 校内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学校可邀请、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发布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经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党委(扩大)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由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各类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各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各单位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突发性事件,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本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学校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应向宣传部审批报备。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上海音乐学院及其下属各系、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