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互联网直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181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外宣传工作,规范互联网直播活动,维护学校良好社会形象,及时准确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的成就,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学校各项互联网直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对各类互联网直播进行归口管理,凡以学校名义主办或参与举办的各类音乐会、主题活动、大师课、讲座、论坛等活动,以及与学校教育教学、校容校貌、校园生活相关的各类宣传活动,需要进行互联网直播的,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活动等的互联网直播,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需要举行互联网直播的,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宣传部提交互联网直播活动审批表(见附件1),重大活动的互联网直播宣传部审核后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涉外活动的互联网直播,须事先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日常管理,主办互联网直播活动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统筹管理本部门(单位)主办或参与举办活动互联网直播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举办互联网直播活动的部门(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直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各项措施,适时适度回应网友评论。分管领导应当驻守直播现场。直播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正确、有效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上海音乐学院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的名义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规依纪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的;

(二)互联网直播活动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未及时正确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直播内容与申报审批内容严重不符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音乐学院互联网直播审批表.docx

附件2:上海音乐学院互联网直播安全责任告知书.docx

注:《上海音乐学院互联网直播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2)与《互联网直播活动审批表》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