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导师遴选和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优化我院人文学术环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稳定和不断提高我院研究生层次教育规格和水平的重要前提。为了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博士研究生导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治学严谨,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本院在职,具有教授(相当于教授)职称两年(含)以上的教师,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熟练运用一门外语(民族音乐专业能熟练运用古汉语),能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从事并指导高水平的音乐研究和音乐创作,且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突出的学术成就,其学术成就表现为:
作曲理论、音乐学及音乐教育之理论研究学科:
近3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
(必须是近3年完成的科研成果)
B.作曲学科:
近3年来,创作并在国内外公演各类音乐作品3部以上,或正式举办个人作品音乐会,或正式出版个人作品音响专集等,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必须是近3年完成的创作和科研成果);
(4)能在本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导师,已完成两届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6)已给研究生开设至少1门大课性质的相关专业的必修(选修)课程,并有新开设第2门必修(选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教案。
外聘、外籍专家申报我院研究生导师时,如其所申报的指导方向属我院较为薄弱、亟待发展的学科领域,申报人的年龄及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2、硕士研究生导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治学严谨,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本院在职,取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两年(含)以上的教师,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熟练运用一门外语(民族音乐专业能熟练运用古汉语),能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从事并指导较高水平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且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其学术成就表现为:
A.作曲理论、音乐学与音乐教育之理论研究学科:
近3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编写并正式出版完整教材1部(必须是近3年完成的科研成果);
B.作曲与各表演学科:
近3年来,创作并在国内外公演各类音乐作品2部以上;或在国内外参加各种类型的独奏(唱)、重奏(唱)或室内乐公演音乐会2次以上等(必须是近3年完成的创作成果或演出活动);
C.应用实践学科:
近3年来,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核心刊物),或编写并正式出版完成教材1部,或创作、制作、设计数字音频或数字媒体作品2部并公开发表(必须是近3年来完成的科研或创作、制作成果或演出活动);
(4)本科教学成绩显著,并有充分的成效佐证;
(5)已给研究生开设1门大课性质的相关专业的必修(选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教案。
3、新增研究方向:
⑴拟申报新的硕士指导方向的导师,原则上必须完成一届硕士研究生(暨获学位)的指导工作。
⑵拟申报新的博士指导方向的导师,需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学成果显著;并完成新方向一届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⑶申报新增研究方向的指导原则为,先申请硕士指导方向、再申请博士指导方向。
4、自行设置研究方向:
⑴新设置的研究方向必须为我院所具的一级学科点之下的二级学科。
⑵新设置的研究方向须具有一定规模的团队,通常为3~5位相关研究方向且具副高职称两年(含)以上的本院教师;如有院外教师,不得超过团队人数的1/3。
⑶新设置的研究方向本科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并具有国内普遍认同的发展潜力。
⑷团队申报人数为5~8人,需参考以上条件。
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1、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确定应体现“坚持标准、择优推荐、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2、拟申报人须在每年1月登录‘上海音乐学院官方网站’链接至‘研究生部网站——师资风采——表格下载’,下载相应表格《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或新增方向、《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或新增方向、《自行设置研究方向简况表》,填妥后会同辅助材料交至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
3、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在每年3月初,组织专门会议进行初审工作。审核时,应对申报人的有关资料、信息进行认定,对其科研水平、学术能力等做出学术评价,并在《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的相应栏中填写审核综合意见、并请分会主任签名。申报《自行设置研究方向简况表》由研究生部审核。
4、研究生部于每年4月初收回该年度全部申请材料,并统计审核,筹备该年度“上海音乐学院导师遴选及新方向会议”。
5、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每年4~5月召开会议,最终审定该年度‘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新增研究方向’、‘自行设置研究方向(团队)’,投票表决并确定名单。
6、评审结果将由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院领导签字确认,由研究生部公示一周。
研究生导师职责
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和专业学习的全过程全面负责;
2、招生:参与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及录取等工作;
3、培养:
(1)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包括研究生课程的选择等;
(2)直接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创作、表演的指导,为研究生安排教学及艺术实践,检查和督促研究生对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及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独立的科研、创作能力和良好的治学态度,调动和发挥研究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学位:认真审定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和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积极参与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和学位音乐会工作;
5、作为导师,需完成研究生大课的教学工作及科研指导,具体开课要求为:
⑴理论专业各方向的硕士生导师以上的教师,每两年必须开设一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⑵表演专业各方向的硕士生导师,每两年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学术讲座,每次讲座时间为90分钟;
6、及时总结研究生教育、培养经验,不断探索并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律,定期向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和院研究生部通报工作情况,积极提出研究生工作的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