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204

  • 1.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工作条例》及上海市纪委《信访举报模拟案卷》《上海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2.工作原则

    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查处与预防并重,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3.受理范围

    3.1对我院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2依法应由学院纪委和监察处受理的我院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3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受理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4.1信函受理

    信函包括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4.2来访受理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4.3电子通讯受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4.4电话受理

    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4.5其他方式

    审计等部门移送的情况报告等方式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做好登记。

    5.登记编号

    对信访举报件由专人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登记,建立信访件台账,并及时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访台账与系统信息一致。

    6.拟办意见

    信访举报件经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议集体研判(附件1),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填写《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附件2),报院纪委书记审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拟办意见。

    6.1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以及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由学院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

    6.2反映问题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事关重大且需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学院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及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汇报,有必要需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组,根据上级相关指示操作处理。

    6.3反映学院党委委员(处级)、中层干部(正处级)、正高职称人员有关问题的,须报院党委书记阅示;

    6.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向院纪委书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6.5对不属于学院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交院信访办及相关部门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告知后重复信访,不再告知,信访件了结存档。

    7.受理情况反馈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核实信访举报情况。

    8.信访办理

    8.1问题线索类信访件经会议集体研判后,报院纪委书记阅批,按《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操作细则》分类办理。

    8.2其他类信访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9.办理时限

    9.1对于纪委、监察处查处的信访举报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90日。不能如期办结并提交报告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9.2对于立案审查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90天,情况复杂的,可在到期20天前向院纪委书记及上级申请延期,经批准可延期90天。

    10.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10.1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院党委书记批准后作为违纪案件立案查处;

    10.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经院党委书记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10.3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附件3)等方式处理;

    10.4需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下发《监督建议书》(附件4),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11.反馈及归档

    11.1对上级交办信访件,办结后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院纪委书记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组织。

    11.2对署名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口头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听取其意见。

    11.3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12.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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