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音乐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在学术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5-17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2-3名,由主任聘任。
第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准备会议文件资料。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学院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对音乐艺术各学科专业的教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持论公正;应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聘任,届期三年,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变动人员名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予以批准、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退休并不再担任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或调离学院者;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者;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主任可予以聘任。
第九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程序
第十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方面重要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二)审核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变化,以及相关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文件资料;
(三)拟定、审议学院的各项学术管理条例制度;
(四)评价学院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五)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规范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拟聘岗位职务建议;
(七)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八)审议处理其他需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宜。
(九)制定、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可充分行使学术自由,通过讨论、审议、投票表决,对本章程第十条所列举的学术委员会职责内的各项学院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必要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建议采取通讯评审、表决的形式 对某些紧急议题或重要问题征询委员意见、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学术平等和自由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员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同意票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六条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次会议后整理撰写会议纪要,主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字发布或存档。
第五章 系(部)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上海音乐学院所属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本单位学术管理工作的二级学术工作机构。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聘任;委员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 制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对相关重大事宜、决策进行审核;
(二) 审定、修订本部门各学科专业方向教学计划;
(三) 审定、评估本部门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并负责推荐、组织申报参加学院、上海市和文化部、教育部主办的各类评奖;
(四) 审议其他需系(部)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宜;
(五) 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本部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