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市纪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的工作口径》、《上海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
1.集体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四类处置方法和标准进行集体研判,填写《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见附件一),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2.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暂存、了结的举控件,应逐件形成集体研判会议纪要(见附件二),由参会成员签字确认。
3.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初核、谈话函询的,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暂存的,由纪监部门专门人员保存;了结的,由纪监部门专门人员整理归档。
4.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确定后,由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5.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一)初核件的条件。参考三个方面因素:
1.问题线索的来源(可能性)。线索来源是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重要环节,不同来源反映了线索的可信程度,是判断被反映人的问题线索是否具备开展初步核实条件的重要依据。初核问题线索来源可信度较高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作中发现;
(2)涉案人检举揭发;
(3)巡视移送,已经过初步调查,但未经过初核核查;
(4)有关部门移交,已经过初步调查,但未经过初核核查;
(5)审计反映;
(6)媒体监督和网络舆情,其中媒体监督发现的问题;
(7)群众举报(匿名、实名),其中实名举报的问题。
2.问题线索是否具体(可查性)。从六个方面分析:
(1)人物——反映问题的参与人员、身份。
(2)结果——反映问题的实际结果。
(3)时间——反映问题发生的时间。
(4)地点——反映问题发生的地点。
(5)细节——反映问题的相关细节。
(6)因果——是否具备请托事项等。
(1)(2)项必不可少,(3)—(6)项具备两项以上才算问题线索具体。
3.反映问题的违纪类型(违纪性) 。主要是违反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涉法问题等。
(1)从违纪性质上来说,如果问题线索反映的是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或单纯的生活纪律问题,即便较为具体,当前一般采用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
(2)如果问题线索反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问题,但是不具体,一般也采用谈话函询方式;
(3)如果问线索反映政治纪律、廉洁纪律问题、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较具体,或系可信度较高的人或单位反映的,可以采用初核的方式。
(二)谈话函询件的特点
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1.反映党员干部在廉洁、履职、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且情节较轻,查清了也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
2.反映问题可能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3.虽然反映的问题严重,但线索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可查性不强。
4.线索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5.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效果更好的。
(三)暂存件的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
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问题严重但年龄过大、健康状况欠佳的。
5.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的。
(四)了结件的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适用:
1.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
4.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
5.反映已移送司法机关或判刑的领导干部仅属违纪的问题线索。
(五)关于重复件了结问题:
对于重复来信,如果前信已经办结,可经集体研判直接了结。前信未办结的经领导批示后与前信并处。
重复来信判别要准确:举报内容等要素要与前信全部一致;有部分新的举报事项的要进一步核查;防止错判、漏判。
二、初核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1.批准程序。纪监部门制定初核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被反映人为校党委委员(处级)或认为反映事情重要并涉及财务、基建、组织、人事、后勤、资产、校产等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2.实施初核
(1)初核措施:谈话核查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可以要求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部门执行。
(2)初核报告: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见附件四),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3)结果运用:
①了结;
②谈话函询;
③暂存待查;
④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⑤拟立案审查。
(一)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初核工作方案一般包含四个方面:
1.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
2.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
3.初核工作时间、步骤、方法、措施。包括成立核查组,开展谈话及相应外查工作,查询重要的信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申报等材料,找好突破点等。
4.有关安全预案、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初核谈话和调查取证
1.初核谈话。初核中的谈话,包括主要涉案人谈话,其他人员、证人等谈话。主要有两类:
一是核实性谈话,即核实组织此前已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的真实性。核实性谈话注意以下几点:
(1)对谈话对象所陈述的情况,应及时组织核实,或搜集相关证据印证,严谨校核。
(2)可多次谈话,对同一对象可作多次谈话笔录,通过反复论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还原客观情况。
(3)避免出现询问半途而止,或者重点不突出、缺乏目的性的情况。
(4)不应发生笔录与有关资料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
二是开拓性谈话,即通过谈话,促使被谈话人交代此前组织不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
2.调查取证。初核审查取证是最关键的环节,通过初核审查取证来达到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形成链条、最终立案的目的,包括调取书证、物证、勘验鉴定、音像资料等。要根据问题线索处置需要来确定是否采取查询银行、证券、房产等外查措施,不能因为自身无相关权限而放弃不用,如需采取有关外查措施的,及时与上级纪委沟通。
3.证据材料规范要求:
(1)物证应取得原物、原件,如以拍照、影印、复制方式取得须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出处及复制人;书证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有关单位移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3)鉴定结论:经鉴定人员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4)证言材料:证人书写,或承办人制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一人一证,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5)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被调查人书写,或承办人作笔录并经签名认可。谈话笔录须注明承办人身份和如实陈述事实责任告知情况、被调查人简况。重要的调查取证谈话和初核谈话要全程录音录像。
(6)工作情况记录:未经有关当事方签署确认获取证据的,承办人员须制作工作情况记录并由承办人员(2人以上)签名。
4.适时开展教育引导。
初核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或者他人所做事情的性质及影响,准确指出违纪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对于涉嫌违纪的当事人开展切合自身实际的警示教育,最终配合核查组还原事实。
三、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谈话是面对面“直接谈”;函询是笔对笔“间接谈”,谈话比函询更有效。谈话函询、初核不是孤立的、互不相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互转化(见附件五)。
1.谈话函询批准程序: 纪监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被反映人涉及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2.谈话函询的方式
(1)谈话方式: 谈话应当由纪监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陪同。也可委托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可委托基层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其他人的可委托所在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委托谈话时纪检部门应同时派人参加。
(2)函询方式:函询应以纪监部门的名义发函,涉及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抄送校党委书记;涉及基层单位(部门)其他人的抄送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亲笔撰写说明材料,涉及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由校党委书记签字背书,涉及基层单位(部门)其他人的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3)结果运用
①了结;
②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
③再次函询或转初步核实;
4.谈话函询注意事项
(1)以谈话方式办理的问题线索不做谈话笔录,由参与谈话人员做工作记录。要求被谈话人根据问题摘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书证材料。
(2)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纪监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纪委书记审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3)谈话函询反馈。对函询中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经批准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应当发函(见附件六)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
(4)单位问题不用函询方式办理。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附件一:
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 | |||||
信访编号:号 | 来信(访)日期: 年 月 日 | ||||
信访方式 | 来源 | 函号 | |||
反映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被反映人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级别 | ||||
主问题类别 | |||||
主要内容 | |||||
拟办方式 | |||||
拟办意见 | |||||
纪委监察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院领导批示意见 | |||||
备注 | |||||
上海音乐学院纪委监察处 |
附件二:
集体研判会议纪要
时间:
地点:
出席人员:
会议内容:讨论××问题的信访件。经会议研判决定对该问题线索采取第三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向××部门和××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请其提供书面说明,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具体实施。
院纪委监察处整理
××××年××月××日
附件三:
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 |||||||||||||||||||||||
填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
线索编码 | 人员编号 | 单位类或事故(事件)类问题线索 | |||||||||||||||||||||
被反映人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入党时间 | 职级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 监察对象 | 公务员 | ||||||||||||||||||||
线索来源 | |||||||||||||||||||||||
违纪行为 | |||||||||||||||||||||||
违纪行为 | |||||||||||||||||||||||
涉法行为 | |||||||||||||||||||||||
涉法行为 | |||||||||||||||||||||||
办理机关 | 受理时间 | ||||||||||||||||||||||
处置时间 | 处置方式 | ||||||||||||||||||||||
处置时间 | 处置方式 | ||||||||||||||||||||||
组织处理 | |||||||||||||||||||||||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收缴涉案金额(万元) | ||||||||||||||||||||||
主要 问题 线索 | |||||||||||||||||||||||
处置 情况 报告 | |||||||||||||||||||||||
备注 | |||||||||||||||||||||||
填 填表人: | 审 审核人: |
附件四:
关于对×××同志××问题
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引文(问题线索来源,办理依据,初核工作主要情况。)
一、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被核实对象的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等;涉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情况。)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初步核实的情况
(包括经核查认定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对事实认定、违纪行为性质认定、是否涉法等存在争议的情况,目前无法核实的问题,存在的疑点等。)
五、处理建议
(应当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的五类情况提出初核办结的处置建议。)
核实人员: (两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签署意见)
附件五:
附件六: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函询回函(样张)
沪音院纪函[2017]××号
×××同志:
××××年××月××日,函(谈话后)请你就有关问题反映作出书面说明。之后,收到你报来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研究,对你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函询(谈话)问题予以了结。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同志[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