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纪委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16浏览:384

  • 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精神,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本院(含附中)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院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主题,与新任职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六大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警示谈话。院纪委针对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谈话。主谈人应针对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客观评价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院纪委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已经出现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对谈话对象进行告诫和教育,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督促整改。

    四、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  

    廉政谈话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对象和主谈话人由院纪委具体安排。  

    五、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二)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三)进行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四)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有关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记录的材料,由院纪委妥善保管,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归档。

    六、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1020

    2017 2018年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