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侨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的精神,结合我院港澳台侨学生的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由院招生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院录取规则完成港澳台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收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侨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侨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持“上海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批准,延期报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医务室及相关医院确诊,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七条 各专业的标准学制按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计划为准。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间按照正常本科学生标准交纳学费。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具体内容参见《研究生手册》2013年版的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章 学习与考核
第八条 本科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及《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境外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研究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及《研究生手册》的要求进行学习及考核。
第九条 学生可以按《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选修课修读办法》及《研究生手册》2015年10月版等文件规定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实施办法》及《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艺术实践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见《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其他高校修读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可根据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及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办法见《上海音乐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专业及转学
第十四条 学院只接受艺术类专业之间(中外合作除外)及普通类专业之间的专业互转。具体办法详见《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及转学规定参考《研究生手册》2015年10月版第一部分《研究生学籍与课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三节转专业及转学要求。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其他经学院审核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院卫生科证明等材料),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批后备案。
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另外延长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继续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方可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学院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3.学生复学后,由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与复学规定参考《研究生手册》2015年10月版第一部分《研究生学籍与课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四节休学与复学要求。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4)、第十七条(2)(4)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
2.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
3. 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其所在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属第十八条(1)原因退学者,由学院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内容,未达到本科或研究生毕业标准,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本科生按正常学制结业的学生如两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标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当年获得毕业资格者,符合《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及《研究生手册》2015年10月版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时为港澳台侨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侨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学院为港澳台侨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侨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公开本院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侨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港澳台侨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我院建立健全港澳台侨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做好港澳台侨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十一章 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港澳台侨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