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于德国汉堡而言是一个“中国年”。今年是汉堡与上海缔结姐妹城市30周年,多年来两座城市在教育、经济和文化领域交往紧密,与上海的友城关系,也是德国与中国城市结为友城中历史最久的一个。与此同时,第六届“中国时代”艺术节在汉堡举行,期间有160多项以艺术、文化、经济、政治与卫生健康相关的主题活动举行,为汉堡市民呈上匠心独具的节目。
今年“中国时代”的主题是:“神秘音韵”,即重点围绕中国的音乐和声音世界而开展。11月5日至26日,上海音乐学院作曲、民乐、钢琴及东方乐器博物馆等多个专业的师生与汉堡音乐戏剧大学合作,通过音乐会、展览、论坛等跨领域形式,再现了这个声音世界。
在艺术节期间,我院推出了“中国乐器展览”项目,向欧洲观众展示中华音乐文化魅力的同时。为此,我院东方乐器博物馆精心准备了内容涵盖“中国古代乐器”、“中国现代乐器”和“中国少数民族乐器”的45件展品,将历史悠久、绚丽多彩和时代变迁的动人故事及历史物证端出,让西方同行去品味、去感受。而反映上海音乐学院民族音乐历史的展览“华彩乐章”同时呈现,又凸显了我院在近现代民族音乐发展中重要作用 。
在11月7日乐器展开幕式上,汉堡音乐戏剧大学校长艾尔玛·兰普森教授、我院张显平教授、德国汉堡文化局外事负责人茱莉亚·多泰尔女士热情洋溢的讲话和史寅馆长题为“让西方音乐圣地—德国的人们了解古老神秘的东方乐器文化”的发言,以民乐系教师们的精彩表演穿插,让所有到场的来宾为之动容。整个展览持续20天,除实物展示和图板讲解,音频放送和现场授课又扩展了文化内涵的传播。汉堡音乐戏剧大学东方音乐学者弗兰克·贝姆教授的生动讲授,配以我院教师的示范演奏,可谓锦上添花。
当晚,陈鸿铎教授的 “百年中国钢琴作品”讲座与“来自中国的钢琴音乐百年回顾”独奏音乐会相继在汉堡鲁道夫·斯坦纳音乐厅举行。陈教授的讲演以及我院青年钢琴演奏家刘仕博、杨淼的演奏,向听众呈现了在以单声为主的亚洲音乐传统及西方的多声部音乐传统两者间寻求平衡的过程中,中国作曲家在过去的100年所找到的属于他们自己的音乐语言。
11月11日,作为整个汉堡中国时代艺术节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德音乐理论家论坛”在汉堡音乐戏剧大学开展了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活动。这次学术研讨活动的主题是“聆听中国”,由我院与和汉堡音乐戏剧大学共同举办。整个论坛通过东西方两所重要的音乐学院音乐理论家之间的学术成果发布与学术对话,来关注近年来中国音乐创作与理论研究的动向,交流研究成果,进而推进东西方音乐文化的深度认知。我院高峰高原作曲理论学科团队首席教授张巍及团队学者钱仁平教授、姜之国、沈叶、叶思敏等以及德国教授乔治·海度,塞巴斯蒂安·施普伦格、曼弗雷德·斯坦克等人进行了专题发言。所有这些发言虽然涉及到了音乐理论研究的分析方法、分析技术、个案研究、音乐的文化与象征意义等各个方面,但其中一个概念核心都是围绕着中国的文化与创作,充分体现了这个论坛的主题意义。
当晚,一场别开生面的“东方器乐交汇西方歌声”音乐会在汉堡工艺美术博物馆举行。我院民乐系教师代表邢立元、牛矾琼、田鑫、王俊侃、张碧云与汉堡音乐与戏剧大学钢琴、声乐专业学生共同献演,青年男中音歌唱家伊曼纽尔·克莱因,女高音歌唱家琳达·琼·伯格先后用中文演唱了赵元任的《听雨》、陈田鹤的《山中》以及我院创办人之一黄自先生的《思乡》和《玫瑰三愿》,在精彩的“对话”中,中国传统民族器乐曲与19至21世纪德国、欧洲乃至全球的歌曲创作相遇,擦出别样的火花。
次日晚,我院戴晓莲教授与祁瑶副教授受邀与汉堡音乐戏剧大学弗兰克·贝姆教授以及两位韩裔青年演奏家一起在该校门德尔松厅举行了一场题为“中韩音乐文学相遇”的讲演会。听众们跟随五位音乐家的演示、讲解、演奏,追寻着传统音韵从中国踏上前往韩国的道路,一探音乐与乐器在中韩两国音乐传统中的发展历程。
11月8日、13日,来自中国的乐声再次在鲁道夫·斯坦纳音乐厅响起,两场名为“神秘乐器:亚洲的乐声”和“寻找现代与传统的足迹”的音乐会由我院民乐和打击乐演奏家们倾情呈现,精湛的演奏技艺以及对作品的深刻理解不仅展现了中国民族器乐的音色本身,细腻的表达过程也是乐声传递重要的一部分。音乐家们在弘扬中国民族器乐演奏传统的同时融入了现代音乐的元素,曲目和组合的多样性展现了中国民乐的层次和丰富性,演出受到了台下听众的热烈欢迎以及汉堡音乐戏剧大学校长兰普森教授的高度赞扬。
此次“中国时代”为中德音乐家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艺术交流平台,“神秘音韵”不仅让德国的听众接触到了中国的声音世界,了解中国,同时也展现我院演奏家、理论家、作曲家在演奏、作曲理论以及创作上多年的积淀和建树。对于参与此次艺术节的我院音乐家们,此次友城之行给大家留下了美好且深刻的印象,充满了丰富的信息和颇有收获的片刻。更加重要的是,我院与汉堡音乐戏剧大学的合作与交流逐渐开始从学科的内容走向了文化之间的交流,只有在文化中达成理解和共识,学术交流才真正达到了其应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