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校园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车辆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据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内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教育、处理交通违章人员和车辆。
2.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3.负责校内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校内举办重大活动时的道路交通管制。
5.负责校内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校园道路管理
1.严禁在道路上打球、溜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2.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
3.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保卫部门批准,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并设置隔离装置后方可施工,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
4.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减速带、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移、毁损。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
1.校园是教学场所,任何机动车辆进入,必须获得准许,并遵守相应的规定,服从相应的管理。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证件,所驾车辆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装载符合规定。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开车,严禁安全存在隐患和违章装载的车辆进入校园。
3.大型车(黄色机动车牌)及货运车严禁驶入校园。如果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必须事先申请,获得书面批准,在指定的时间,按指定的路线进入和离开。
4.小型车(蓝色机动车牌)进入校园,必须获得准许。本院师生员工凭上海音乐学院的停车证进入。社会车辆在本院教学时间内不得进入。社会车辆(小型车)在本院非教学时间内进入校园,须获得准许,按指定地点停放。来院联系公务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外来车辆停车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社会营运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
5.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并在指定区域行驶和停放。禁止在教学、行政区鸣笛。
6.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遵守交通安全标志,确保交通安全。严禁超速、逆向、抢道行驶,严禁与行人、自行车争道。
7.严禁随意停车。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的区域内。
8.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机动车,值勤人员有权限制其机动车进入校园行驶。
第五条 非机动车管理
1.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等)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必须确保交通安全,禁止曲线穿插、追逐戏闹等其他危险动作。
2.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条 院内各系、各部门对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管理好本部门的车辆和交通行为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暂扣违章交通工具和占道物资。
3.对损毁交通设施的按价赔偿。
4.对严重违章不服管理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上海音乐学院校园内,即上海音乐学院汾阳路20号校区、零陵路520号校区和东平路9号校园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校园外的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如发生交通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乘坐学校租赁班车,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来校(指汾阳路20号校区、零陵路520号校区及东平路9号校区,下同)或离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按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上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4年1月修订
2015年6月二次修订
2017年至2018年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