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85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上级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上海音乐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校审计工作分管领导。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以上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组成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教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调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专题报告领导小组;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听取审计整改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整改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组织部负责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查处,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

                                               2013年4月2日修订

                                             

    《上海音乐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