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218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市纪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范(试行)>的工作口径》、《上海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问题线索的集体研判和管理

    1.集体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四类处置方法和标准进行集体研判,填写《上海音乐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拟办单》(附件1),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2.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暂存、了结的举控件,应逐件形成集体研判会议纪要(附件2),由参会成员签字确认。

    3.对于初步处置意见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暂存、了结的,由纪监部门专门人员保存、整理归档。

    4.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确定后,由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附件3)。

    5.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6.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两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新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通报正在办理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分析研判进一步处理的办法;对已完成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总结,并完成处置材料的归档。

    二、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谈话函询批准程序: 纪监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被反映人涉及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二)谈话函询的方式

    1.谈话的工作方式

    1)谈话应当由纪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陪同。也可委托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可委托基层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涉及基层单位(部门)其他人的可委托所在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委托谈话时纪监部门应同时派人参加。

    2)承办人应根据信访反映内容拟定谈话方案(附件4),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注意“两必谈”,并做好谈话笔录或谈话记录(附件5)。方案包括信访问题摘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谈话人员、安全措施等。

    3)谈话后15日内,被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及承诺,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书证材料。

    4)承办人根据谈话了解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予以了结的,可视情向谈话对象分管领导或党支部负责人反馈。

    2. 函询的工作方式

    1)对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以纪监部门的名义发函(附件6)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3)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监部门。

    4)单位问题不用函询方式办理。

    (三)工作时限

    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四)谈话函询反馈

    1.对谈话函询中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经批准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应当给被谈话函询人直接反馈或发函(附件7)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

    2.对谈话函询中发现问题较重的可转初核;问题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三、初步核实类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初步核实的方案制定

    1.纪监部门制定初核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按照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初核工作方案一般包含四个方面:

    1)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

    2)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

    3)初核工作时间、步骤、方法、措施。包括成立核查组,开展谈话及相应外查工作,查询重要的信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申报等材料,找好突破点等。

    4)有关安全预案、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被反映人为院党委委员(处级)或认为反映事情重要并涉关键领域、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二)初步核实的证据收集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有条件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相关部门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部门执行。初核谈话和调查取证方式:

    1.初核谈话。初核中的谈话,包括主要涉案人谈话,其他人员、证人等谈话。主要有两类:

    一是核实性谈话,即核实组织此前已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的真实性。核实性谈话注意以下几点:

    1)对谈话对象所陈述的情况,应及时组织核实,或搜集相关证据印证,严谨校核。

    2)可多次谈话,对同一对象可作多次谈话笔录,通过反复论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还原客观情况。

    3)避免出现询问半途而止,或者重点不突出、缺乏目的性的情况。

    4)不应发生笔录与有关资料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

    二是开拓性谈话,即通过谈话,促使被谈话人交代此前组织不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

    2.调查取证。初核审查取证是最关键的环节,通过初核审查取证来达到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形成链条、最终立案的目的,包括调取书证、物证、勘验鉴定、音像资料等。要根据问题线索处置需要来确定是否采取查询银行、证券、房产等外查措施,不能因为自身无相关权限而放弃不用,如需采取有关外查措施的,及时与上级纪委沟通。

    3.证据材料规范要求:

    1)物证应取得原物、原件,如以拍照、影印、复制方式取得须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出处及复制人;书证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有关单位移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3)鉴定结论:经鉴定人员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4)证言材料:证人书写,或承办人制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一人一证,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5)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被调查人书写,或承办人作笔录并经签名认可。谈话笔录须注明承办人身份和如实陈述事实责任告知情况、被调查人简况。重要的调查取证谈话和初核谈话要全程录音录像。

    6)工作情况记录:未经有关当事方签署确认获取证据的,承办人员须制作工作情况记录并由承办人员(2人以上)签名。

    4.适时开展教育引导。

    初核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或者他人所做事情的性质及影响,准确指出违纪行为、方式及严重程度,对于涉嫌违纪的当事人开展切合自身实际的警示教育,最终配合核查组还原事实。

    (三)初核情况报告

    1.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附件8),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2.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3. 初核情况报告报院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院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通报。

    (四)工作时限

    初核件一般应当在9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初核件办理实现的,承办人应书面报告,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立案审查的方式

    (一)立案审查的批准和备案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9),经院纪委书记审核,院党委审批,予以立案审查。

    2.院纪检部门对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党员立案审查,应向教卫纪检组备案,一般情况下应事先通报院党委书记。

    3. 院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审查调查工作方案(附件10)。

    4.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附件11)。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二)立案审查的职责分工

    1.院纪委书记批准审查工作方案,成立审查组,审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2. 院纪委副书记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3.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三)工作时限

    立案审查时间不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报批延长时限的,书面报告市教委纪检组备案。

    (四)立案审查阶段的相关要求

    1.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部门分管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附件12),宣布立案决定(附件13),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2.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附件14)。

    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五)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

    1.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附件15),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附件16)。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2.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附件17),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3.审查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装订成卷,依照规定移送审理(附件18-21)。

    (六)涉案款物的处理

    对被审查人违纪违法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或者随案移送。

    院纪检部门使用设立于院财务的专用账户或市教委财资中心专用账户用于收缴违纪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物品,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五、审理部分

    (一)范围和原则

    院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岗位(可指定纪委委员担任)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的原则,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参与审查、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二)审理工作程序

    1.受理。违纪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后,经形式审核并经院纪委书记同意予以受理,并成立2人以上的审理组。

    2.提前介入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的,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3.集体审议。坚持集体审议和重要问题报告制度,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按规定做好与被审查人谈话工作(附件22、23)。

    4.补查补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院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或补证。

    5.审理报告。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格式内容规范、体现党内审查特色的审理报告(附件24)。审理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由、主要违纪事实(包括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人态度(反映其本人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有关组织意见、定性和处理意见(包括涉案款物处理意见)、附件(包括违纪事实材料、检讨材料或忏悔录)等。违纪事实材料应当按照“六大纪律”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八个类别进行归类,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突出违纪特点,分析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错误本质。

    (三)案件审核

    对给予监督单位正处级实职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在纪委专题会审定前,报市教委纪检组履行案件审核程序。

    (四)审理时限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院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决定报批和执行

    1.处分决定报批。审理报告报院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移送纪委办公室履行处分报批和处分决定下达程序。

    需院党委下达处分决定的,移送党委组织部门履行处分报批手续,报批前由其征求党委意见,然后由组织部门以党委名义下达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在30日内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附件25)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26),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通报,直接或者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在收到《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后3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情况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方式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并抄报院纪委。

    (六)问题线索移送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27)。移送之前,按规定做好纪律处分相关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院纪委分管审理负责人批准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岗位,由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诉复议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部门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院纪委审理岗位办理。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