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9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依据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根据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招生监察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不断督促完善招生工作规程,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制度约束到位。支持依法实施的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职,保障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规定的全面落实,共同维护**音乐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考生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严格监督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应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职。

    第四条 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为招生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条件保障。凡涉及招生工作事项,招生管理部门和有关系部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招生监察部门,保证招生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组长应由校主要领导或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应由纪委书记担任,组成人员应由招生、监察、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应由纪委书记担任,组成人员应有监察干部、信访干部、各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等,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学校的招生监察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 招生监察职责权限:

    1.对国家和本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在考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同步监察工作。

    4.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5.对招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6.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本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建议暂停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

    7.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8. 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招生监察工作职责。

    第九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察职责,熟悉招生监察业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遵守招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十条 开展《招生简章》制订及执行监察。主要是督查《招生简章》内容是否依法规范,计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录取规则是否清晰明确等。坚决查处随意调整变更《招生简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开展招生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制定实行有关专业考试回避的具体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凡有自己辅导过的学生参加考试,教师本人须主动申请回避。坚决查处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考试命题监察。主要是针对理论专业和理论科目考试试卷泄密风险。

    1.要求全体命题老师签署《招生试卷命题制作与管理保密承诺书》,要求签署承诺书的老师严格遵守承诺的内容,明确违反承诺所应承担的责任,加强纪律教育。

    2.明确一考多题、抽签定题原则,把命题教师集中起来,手工出题,监察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3.对试卷制作、管理与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派专人做好试卷领取、安全保管和存放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考务工作监察。主要是针对考务工作风险以及考场环境风险。

    1.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树立考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要求他们不该说的话不要说,不能说的话不要说,考试中不清楚的问题应以招生办的解释为准。

    2.督查招生办在考试准备工作上保证考场钢琴音律调试准确、音响调试正常、保证考场周边环境的安静、考试通道的畅通和考场的整洁以及必要的考场设备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表演专业考试监察。主要监督考官评分环节,因评委与考生有特殊关系打分异常或打人情分的情况。

    1.考官抽取监督。采取考官库形式,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抽取考官,校内外考官各占一定比例。

    2.在表演专业考试中实行拉幕考。在整个考试过程中把考生和考官隔开,考生现场随机抽取考试号进考场考试,使考官们闻其音不见其人,以避免在考试打分中考官因与考生的特殊关系而有失公平。

    3.在考试过程中对考官的严格监管。要求考官严格遵守“三不”(不议论、不商量、不暗示)规定独立评分,不随意走动,手机在考试时统一上交考务工作人员保管等。

    4.标准化考场监督。通过视频和全程录像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现考官、考务人员及考生有什么不当行为及时纠正。

    5.评分异常复审机制。监察部门严格监督评委打分,通过预警系统综合比较评委打分,检查有无评委评分异常和分差悬殊的情况,对严重异常的打分在与招生录像比对后如发现违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6.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各系招生监督委员在考试现场进行考场巡视,严肃考试纪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招生委和招监委,集体讨论解决。

    第十六条 开展统分环节监察。监察部门要求各系招生监督委员加强统分监察。各系招生监督委员督查登分现场,杜绝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考分的真实性,以保证统分不出错。

    第十七条 开展体检环节监察。监察部门督促卫生科、招生办、各相关系、部门做好体检协调工作,严格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开展体检,检测读数、记录、监督分别有2人负责,以最大限度避免失误。

    第十八条 开展录取过程监察。督促招生办按《招生简章》依法录取。凡生源计划调整、破格录取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招生监察人员列席相关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主管招生领导、招生监督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招生部门核准才能实行。

    第十九条 开展考生资格审核和复核工作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坚决查处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长或其关系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旅游等各种不正当利益的;

    9.国家及本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生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招生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招生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主管的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等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监察处

    2015年324

    2017 2018年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