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119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我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我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处、室、系、部负责人及附属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两届连任时,实行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七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我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纪委、组织、审计、监察、人事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院主要领导或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之外的临时性重要审计任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有: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三)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性情况,有无账外帐、“小金库”;

    (五)单位(部门)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六)单位(部门)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遗留的经济纠纷和问题;

    (七)重大经济决策或事项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

    (八)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及合法有效情况;

    (九)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依据实际情况,审计方式可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两种形式,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安排在离任前三个月实施,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列入审计计划的,应由组织人事处同审计处协商,及时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当召开有组织部、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人员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内控制度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审计组可以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学院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部门)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专门研究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有关院领导,提交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必要时可报送院党委书记和院长。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院有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执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2年36日修订

    2017 2018年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