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201506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第24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校建设国际一流音乐院校的总体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系、部建设和管理。辅导员要以“树立理想信念之魂,立民族精神之根”为主要任务,以学生的政治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服务为抓手,密切联系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以及专业课教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和适应具有艺术类院校特点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认真做好学生奖励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顺利就业;

    (六)以系、部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集体在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调专业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引导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其中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按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按1200的比例配备。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相关系、部,按照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教师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技术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照岗位性质和任职条件实行职务聘任,辅导员可根据自身的条件评聘党政管理职务或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职务评聘实施方案》,学生政治辅导员教师职务(学生思政系列)评聘突出了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岗位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副高级以下职称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辅导员教师职务评聘由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内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能力考察小组(与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平行)和业务水平考察组(与学术技术评议组平行),两个考察小组均由相关的院党政领导与专家组成。政治思想考察可以由院原有考察组承担,不另行设立。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努力创造条件,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搭建学术实践平台,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辅导员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学校结合学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全体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凡新上岗的辅导员,必须参加上海市新上岗辅导员的培训和校内培训后方能上岗,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上海市教委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宿舍安排、通讯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为一线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也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分布在各系、部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系、部党总支对派去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考核体系,完善辅导员考核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指标体系,由辅导员自评,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议、学生抽样评议和基本理论知识考评等方面组成。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晋级、职称评聘、攻读学位、学习培训和奖惩,以及下岗分流等挂钩。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院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上海市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申请转岗或参加其他系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学校辅导员的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612月起实行,20156月修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改。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